当前位置:首页 > 海北藏族自治州 > 唐本忠院士:你要敢于把巨人踩在脚下 正文

唐本忠院士:你要敢于把巨人踩在脚下

来源:小户人家网   作者:萧蔷   时间:2025-04-05 18:33:36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要积极主动地回应现实中的具体法律问题,并且以获得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的最佳制度方案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着力点。

法国刑事诉讼法甚至直接规定,管辖权争议由检察院或当事人提交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庭处理。一般性程序辩护大致可归纳出三个特点:第一,程序存在违法情况,但违法非刚性,通常难以导致重大的程序改变;第二,法官对相关事项的自由裁量权较大,通常是可以选择,而非应当如何;第三,即使采纳也不会对案件结果产生重大影响,通常是驳回律师的申请。

唐本忠院士:你要敢于把巨人踩在脚下

根据职能管辖的原理,公、检、法、监察委基于各自的职能对案件进行处理,体现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的要求,行使职权不能缺位、错位、越位。2021年3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4条规定:对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辩护律师申请查阅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辩护律师提出,修水法院没有管辖权。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了一项随意指定的条款:由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以外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管辖。虽然一般性程序辩护对案件结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但运用得当,也有意义,且与颠覆性程序辩护互为补充,两者的界限有时也模糊,甚至在个案中会发生转变,还能促进实体辩护、证据辩护的有效展开。

纵观当今学术界,尚无关于这一主题的实践指引和系统研究,本文将对此进行初步探讨。(二)管辖异议的辩护效果 部分学者对于管辖异议及程序辩护不以为然,例如,清华大学法学院张建伟就在微信朋友圈宣称:管辖异议,不可能具有颠覆性辩护效果。20世纪20年代开始,法律社会学研究就开始在中国展开,一些学者甚至对法律社会问题开展实地调研。

不过,学术发展从来不是单线的,法律社会学领域一直就存在多种理论资源和研究方式,呈现出多元发展的格局。第三,这些法律现象和问题,在规模和范围上较为有限,不至于过大或过于复杂,可以通过质性的经验资料加以说明和阐释。在不少领域,国家制定的法律还没有完全贯彻到社会生活之中。法律与这些要素的复杂关系,既有的理论认知还不够,必然需要法律经验研究的深入展开。

费孝通早就指出,主客二分的实证主义方法论,无法把握中国日常生活世界的理、心和性等,而影响中国社会数千年、实际维护中国社会秩序的思想观念,却无法用现代主流的社会科学方法加以研究,因此需要从社会科学知识论和方法论的角度,扩展社会科学的传统界限。在具体研究方法上,往往通过参与法治实践,观察法律现象,深度访谈当事人和知情者,掌握饱和的经验材料,从而理解当事人的法律生活经历,把握法律现象的形成发展,解析法律制度的实践过程。

唐本忠院士:你要敢于把巨人踩在脚下

在中国法治大量借鉴西方法律的背景下,他者的眼光有助于理解法律与社会的互动。(二)社会人类学研究传统 社会人类学的目标在于研究人类各民族的文化,对不同民族作出描述和分析。人类学的研究对法律经验研究有着重要的启发,对法律人类学更是有直接的启示。他者是相对于自我而形成的概念,指自我以外的其他一切人与事物。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有其鲜明特色,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从法学被引入中国开始,法律社会学就占有一席之地。互联网传媒的发展为这样的研究提供了机会,学者可以从中观察媒体议程设置对立法议程的影响。这种研究有着鲜明的特色:一是诉诸事理阐明法理,诉诸常情常理常识,讲述生活经验,而不是抽象地讲法理,不是从西方社会生活和法律实践的法理出发。

而在此之前,法律经验研究需要充分认知法律与利益、人心的互动,分析法律生活秩序的机理。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运行过程不等于法律程序。

唐本忠院士:你要敢于把巨人踩在脚下

本文将以笔者及所在学术团队的研究体会为基础,梳理法律经验研究的主要渊源,探讨其主要研究进路,以增强法律经验研究的方法论自觉。理解这种法律生活秩序,殊为不易。

其中,不仅牵涉规则与社会的关系、法律与体制的协调,还牵涉规则背后的价值观念、民众心态、生活逻辑等,对这些现象、过程和问题的理解十分重要,可以说是当代中国法学的重要任务之一。这正是法律经验研究的时代机遇和时代任务。一是科层组织体系内部的任务传递。执法过程的经验研究有一些,但还远远不够,尤其是与司法过程的研究相比。中国法治具有很强的规划特征,无论是立法还是法治实施,中央政权都会予以规划。相对于西方国家而言,中国无论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还是法治作为治国方略的施行,都仅有不长的历史。

研究问题的方法新颖有趣,学术观点富有争议,产生了巨大的学术影响。第一,这些法律现象和问题,往往需要一种局内人的视角,需要深入特定群体的社会互动及其潜在环境和价值意义系统中。

不过,无论是市场经济还是法治,与社会生活之间的亲和性,都还不是自然而然的。其中,苏力的研究带动了个案调查为基础的法律经验研究。

第二,这些法律现象和问题,在日常生活情境或特定职业场景中可以观察到。上述几个方面都很重要,尤其是司法过程和执法过程的研究。

由于司法具有被动性,往往是出现纠纷后,社会主体诉讼至法院,司法权才启动运行。法律现象存在于更大的政治体制、社会文化背景中,人的法律行动、法律制度的运行都需要从整体性的进路去加以理解。同时,绝大多数相关的田野都具有相当的开放性,学者容易进入相应的场景。一位研究某地区法律变迁的人类学家,如果要对法律变迁的过程进行全面的描述,就需要探讨亲属制度、宗教信仰、家庭关系、社会礼仪、经济发展等一系列看起来似乎与法律无关的问题。

移植或借鉴而来的法律规则在社会生活中缺乏嵌入的土壤,旧的规则体系已经废除而不具有合法性,新的规则体系虽然具有政权赋予的合法性,却不能在社会生根,相对于社会生活而言成为一种象征性存在。法律经验研究的渊源和进路还可以有很多,一切有效的研究模式和方法都可能被借鉴,从而成为法律经验研究的渊源和进路。

相对于司法场域的开放性,立法场域具有相当的封闭性,中央层面立法的有权机构数量不多,地方立法的有权机构虽然近来数量得到扩展,但为数仍然不算太多,学者难以寻找到合适的调查资源进入立法场域,更难有合适机会观察真实的立法过程。这在法律经验研究的两种典型进路——法律生活秩序的研究和法律运行过程的研究中,都有十分具体的体现。

个人问题、社会生活和政治过程中的很多现象,都需要且适合用经验研究方法在微观层面或中观层面展开研究。即使在西方社会,也存在法律职业群体与社会大众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文化差异。

由于司法干预社会的能力有限,法律实施中起到主要作用的是从中央到基层的政府系统。法律社会学中的司法研究传统较为深厚,产生了大量的学术成果。它们是法律经验研究处理的最为常见的学术问题。人类学强调全面考察,这可以为经验研究理解法律现象带来丰富的资源。

理解法律现象背后的人的活法,包括生存状态和思维特性,理解法律生活的意义世界。这些方法尤其适用于理解人类生活所体现的社会文化背景和价值意义,研究现象发生的过程,人们与现象之间的关系及组合,现象发生的时空连贯性和模式。

在利益维度之外或之后,法律生活还可能关联人生与人心问题,涉及社会生活的心态、精神、价值诸层面。法律经验研究的时代机遇 基于笔者的学术经历和体会,本文阐发了法律经验研究的主要渊源和典型进路,论述具有相当的个人特性。

虽然本人及学术团队大多研究法律社会学问题,但也属于华中村治研究传统,尤其是就研究方法而言,华中村治研究是法律经验研究的直接资源。毫无疑问,法律实证研究、法律经验研究都属于法律社会学的范畴。

标签:

责任编辑:李永昌

国内新闻

国际新闻

全网热点